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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来源:岳塘街道 时间:2014-03-27 08:51:56 作者:
一、城镇职工按应发工资总额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及待遇核定: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累计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参保缴费,同时享受培训补助、职业介绍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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